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19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施承浩、恩光國際有限公司、趙亞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1964號 原 告 施承浩 被 告 恩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亞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查被告主營業所設於新竹市○區○○街000號2樓,有被告公司設立登記表資料查詢 在卷可稽。故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