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1964號
- 原告
- 施承浩
- 被告
- 恩光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亞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查被告主營業所設於新竹市○區○○街000號2樓,有被告公司設立登記表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故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