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2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豐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賴清豐、黃敏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2133號原 告 豐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清豐 被 告 黃敏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原告起訴時被告設籍在高雄市三民區,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