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24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大洋環保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秋瑾、鄭智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2479號 原 告 大洋環保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瑾 訴訟代理人 林志坪 被 告 鄭智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154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