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2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公共基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中正實業大樓管理委員會、郭建松、正新商務有限公司、陳正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2530號 原 告 中正實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陳文莉 法定代理人 郭建松 被 告 正新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公共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3日以111年度中補字第1004號裁定, 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11年5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