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25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鳳林堂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劉娣箏、博納股份有限公司、張淑蘭、陳至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2549號 原 告 鳳林堂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娣箏 被 告 博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蘭 被 告 陳至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博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納公司)主營業所及被告陳至齊住所地均為臺北市○○區○○路○段00號3樓之5,有被 告博納公司登記資料及兩造所簽立代管操作委任合約書 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