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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285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林秉暉

原告
晉禾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傑
訴訟代理人
蔡家瑞
被告
源泰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謝天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6,065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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