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28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晉禾五金股份有限公司、張富傑、源泰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2853號 原 告 晉禾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傑 訴訟代理人 蔡家瑞 被 告 源泰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謝天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6,065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