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29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陳瑞興、饌食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290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陳俞瑞 被 告 饌食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楊子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8,167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