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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29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
    楊嵎琇

  • 當事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饌食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290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陳俞瑞 被 告 饌食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楊子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8,167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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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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