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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331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熊祥雲

原告
龍彥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彣翔
訴訟代理人
林𨩌龍
被告
春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春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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