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3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黃嘉如、可朵有限公司、江佩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3332號 原 告 黃嘉如 被 告 可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佩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