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3333號
- 原告
- 李佳穗即佳穗服飾行
- 訴訟代理人
- 朱慧娟
- 訴訟代理人
- 李承昱
- 被告
- 楊孟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中小字第3333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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