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356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玉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易大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54 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 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