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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3737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蔡汎沂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明舜
訴訟代理人
楊淑君
被告
康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耀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65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法 官 蔡汎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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