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37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黃明舜、康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游耀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373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明舜 訴訟代理人 楊淑君 被 告 康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耀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65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