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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408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蔡汎沂

原告
譽叡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瑋
訴訟代理人
黃彥慈
被告
沅佑興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祺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2年1月18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2年1月12日下午2時宣判,惟因本件承審法官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並須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隔離政策強制隔離,致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法 官 蔡汎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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