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4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信竑機車有限公司、林添龍、顏宥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4282號 原 告 信竑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龍 被 告 顏宥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被告之住所地係設於新北市○○區○○街0巷0號乙情,有卷附之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