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4282號
- 原告
- 信竑機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添龍
- 被告
- 顏宥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之住所地係設於新北市○○區○○街0巷0號乙情,有卷附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