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45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星彧國際有限公司、巨彥霖、張明潮即張家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4510號 原 告 星彧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巨彥霖 訴訟代理人 王晸怡 被 告 張明潮即張家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988元,及自民國109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