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4618號
- 原告
-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漢凌
- 訴訟代理人
- 張哲瑀
- 訴訟代理人
- 劉育昇
- 訴訟代理人
- 吳柏源
- 被告
- 東洋燃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清
- 訴訟代理人
- 賴韋廷
- 被告
- 李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6,942元,及其中被告東洋燃料有限公司應自民國111年11月15日起,被告李豪應自民國111年11月1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