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4624號
- 原 告
- 尚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敏郎
- 訴訟代理人
- 曾佩盈
- 被 告
- 優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勝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25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中小字第462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25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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