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4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9 日
- 當事人尚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敏郎、優豐科技有限公司、黃勝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4624號 原 告 尚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敏郎 訴訟代理人 曾佩盈 被 告 優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勝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25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