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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462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張清洲

原 告
尚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敏郎
訴訟代理人
曾佩盈
被 告
優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勝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25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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