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486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林秉暉

原告
台灣康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宏義
訴訟代理人
張全才
訴訟代理人
郭莉溱
被告
至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坤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490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