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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500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廖純卿

原告
京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逸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佩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8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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