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50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臻翔國際有限公司、何玥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5084號原 告 臻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玥臻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統一水產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查本件原 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即起訴狀未載明被告統一水產為公司或個人,如為公司,亦未載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且本院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統一水產之地址,送達司法文書,遭郵政機關以「無此行號」而退件,是原告應具狀查報被告真正之公司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並提出被告統一水產之商業登記資料,如被告為個人,應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