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5084號
- 原告
- 臻翔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玥臻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統一水產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即起訴狀未載明被告統一水產為公司或個人,如為公司,亦未載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且本院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統一水產之地址,送達司法文書,遭郵政機關以「無此行號」而退件,是原告應具狀查報被告真正之公司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並提出被告統一水產之商業登記資料,如被告為個人,應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