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50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臻翔國際有限公司、何玥臻、統一水產零售商行即謝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5084號 原 告 臻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玥臻 訴訟代理人 薛達本 被 告 統一水產零售商行即謝永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壹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