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5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謙水裝潢工程有限公司、林秉信、洪禮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5134號 原 告 謙水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秉信 被 告 洪禮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925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