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5344號
- 原告
- 鄭文彰
- 被告
- 希希(即APRILIANI,CICI)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應更正之處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內容 1 判決第2頁第19列 110年 111年 2 判決第2頁第25列 110年 111年 3 判決第3頁第27列 110年 111年 4 判決第3頁第28列 110年 1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