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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534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蔡汎沂

原告
鄭文彰
被告
希希(即APRILIANI,CICI)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法 官 蔡汎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錢 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應更正之處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內容 1 判決第2頁第19列 110年 111年 2 判決第2頁第25列 110年 111年 3 判決第3頁第27列 110年 111年 4 判決第3頁第28列 110年 1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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