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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6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
    陳佩怡
  • 法定代理人
    李枝昌

  • 原告
    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廖述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605號 原 告 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枝昌 訴訟代理人 黃喬壕 被 告 廖述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日以110年度中補字第2600號裁定命 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7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經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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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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