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625號
- 原告
-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郭幼
- 訴訟代理人
- 謝進聰
- 訴訟代理人
- 余昌謀
- 被告
- 金富譽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連振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7年7月9日與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嗣於108年11月4日更名為金富譽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工程合約書,由原告承攬芳苑鄉第一公墓納骨塔興建工程之捲門工程,工程總價為新台幣(下同)493,500元(含稅),加計追加修理捲門1次及工資6,300元(含稅),扣 除扣款2,538元,被告已付款410,615元,尚欠工程款42,587元,經原告催討迄未給付等情,並提出工程合約書、合約明細表、請款單及出廠證明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