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庶務客貿易、王志灃、王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629號 原 告 庶務客貿易 法定代理人 王志灃 被 告 王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汐止區,有個人戶籍謄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可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