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8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冠漁水產有限公司、林皓偉、大麗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林坤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860號 原 告 冠漁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皓偉 被 告 大麗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23日上午9時35分在 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