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建小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即、管于茜即光南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建小字第10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管于茜即光南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聖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