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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建小字第1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張清洲

上訴人
被告
管于茜即光南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聖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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