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建小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觀宇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黃瑞欽、巨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楊雯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建小字第20號原 告 觀宇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欽 訴訟代理人 吳昀陞律師 被 告 巨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雯潓 訴訟代理人 王邦安律師 賴英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及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關於「112年8月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8月6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