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建小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江文雄即一分田電通科技工程行、林麗燕即馬騰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建小字第21號 原 告 江文雄即一分田電通科技工程行 被 告 林麗燕即馬騰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所提出兩造簽訂之產增畜牧場更新太陽光電系統建置工程太陽光電系統工程合約書第25條約定:因本合約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同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工程合約書(本院卷第45頁)在卷可按,足見兩造業已合意就本件訴訟定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復無其他文書足認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