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建簡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東協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景裕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辰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宇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8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0月20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此項裁定業於111 年10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稽,上開裁定既已合法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