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建簡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新益建材有限公司、林慶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建簡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益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堯 訴訟代理人 洪嘉蔚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全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萬4249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64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 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