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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建簡字第1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熊祥雲

上訴人
即原告
新益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堯
訴訟代理人
洪嘉蔚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全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萬4249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64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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