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建簡字第18號
- 原告
- 弘僑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明吉
- 被告
- 合晟營建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青良
- 訴訟代理人
- 李明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梁鈺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愷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敏修
- 複代理人
- 追加被告 胡清煬即胡德志
- 訴訟代理人
- 楊淑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111年度建字第21號確認承攬、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判決結果為斷,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本院111年度建字第21號確認承攬、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業於112年6月26日判決而終結,本件裁定停止之原因已消滅,爰依聲請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