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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建簡字第1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陳雅郁

原告
弘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吉
被告
合晟營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青良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梁鈺府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俊愷律師
複代理人
洪敏修
複代理人
追加被告 胡清煬即胡德志
訴訟代理人
楊淑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111年度建字第21號確認承攬、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判決結果為斷,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本院111年度建字第21號確認承攬、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業於112年6月26日判決而終結,本件裁定停止之原因已消滅,爰依聲請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法 官 陳雅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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