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建簡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龍固有限公司、葉萬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建簡字第25號 原 告 龍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萬祿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391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12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