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建簡字第28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蔡沅錞即蔡守濂
- 訴訟代理人
- 張嘉麟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睿偲室內設計工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係於民國111 年5 月6 日具狀提起反訴而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