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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建簡字第2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陳航代

反訴原告
即被告
蔡沅錞即蔡守濂
訴訟代理人
張嘉麟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睿偲室內設計工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係於民國111 年5 月6 日具狀提起反訴而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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