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建簡字第39號
- 原告
- 正誠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家儒
- 被告
- 巨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南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6 月23日以111 年度中補字第1728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00 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1 年6 月30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並於111 年7 月11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1 件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