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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建簡字第5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林俊杰

上訴人
即原告
進賜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榮吉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引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11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442 條第2 、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12年11月6日具狀提起上訴(本院收狀日期為112年11月6日),請求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436,8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惟上訴人尚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110元,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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