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建簡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謝張雪香、蔡榮賓即權順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建簡字第51號 原 告 謝張雪香 被 告 蔡榮賓即權順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新臺幣40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43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9年4月26日簽立合約,被告口頭約定109年10月底會完工,惟被告施工進度嚴重落後,爰終止 合約,並請求被告返還工程款新臺幣40萬元。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職權 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工程確認單、匯款單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即視同自認。自堪認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江婉君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