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建簡字第51號

返還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劉正中

原告
謝張雪香
被告
蔡榮賓即權順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新臺幣40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43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9年4月26日簽立合約,被告口頭約定109年10月底會完工,惟被告施工進度嚴重落後,爰終止合約,並請求被告返還工程款新臺幣40萬元。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職權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工程確認單、匯款單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即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書記官 江婉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建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