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建簡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揚峰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蕭國童、友力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田開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建簡字第55號原 告 揚峰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童 被 告 友力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開源 訴訟代理人 林錦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事實及理由欄三、㈦關於「於112年8月16日送達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於111年8月16日送達被告」,事實及理由欄四關於「112年8月1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8月17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