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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建簡字第5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劉正中

原告
黃美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21日具狀擴張請求被告吳詠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4149元,合併原請求被告吳靖如209735元,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4238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080元,尚應補繳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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