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建簡字第56號
- 原告
- 黃美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21日具狀擴張請求被告吳詠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4149元,合併原請求被告吳靖如209735元,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4238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080元,尚應補繳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中建簡字第5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21日具狀擴張請求被告吳詠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4149元,合併原請求被告吳靖如209735元,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4238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080元,尚應補繳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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