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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建簡字第6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楊忠城

原告
比撒列巧匠工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宸瑋
訴訟代理人
羅庭章律師
被告
惠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蓓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建字第6號不當得利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給付工程款事件,主張原告承攬被告所承租之臺中市○○區○○路000號建物之室內裝修設計及工程,被告未給付原告第4期款新臺幣40萬元,故應給付原告。然原告於訴訟中表示:被告就同一工程事件,另對原告提起民事訴訟,現由本院民事庭以112年度建字第6號民事事件審理中。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民事庭112年度建字第6號民事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經斟酌兩造意見後,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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