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建簡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3 日
- 當事人比撒列巧匠工坊有限公司、歐宸瑋、惠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蕭蓓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建簡字第60號 原 告 比撒列巧匠工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宸瑋 訴訟代理人 羅庭章律師 被 告 惠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蓓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建字第6號不當得利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給付工程款事件,主張原告承攬被告所承租之臺中市○○區○○路000號建物之室內裝修設計及工程,被告 未給付原告第4期款新臺幣40萬元,故應給付原告。然原告 於訴訟中表示:被告就同一工程事件,另對原告提起民事訴訟,現由本院民事庭以112年度建字第6號民事事件審理中。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民事庭112年度建字第6號民事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經斟酌兩造意見後,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