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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救字第69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陳航代

聲請人
茆羿笙
聲請人
茆妤亭
兼法定代理人
茆家豪
兼法定代理人
陳秋燕
聲請人
莊秀梅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亞璇律師
相對人
巨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詳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等5 人向相對人提起損害賠償事件,因聲請人等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該分會審查資力及案情後而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此有聲請人等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准予扶助證明書、本案起訴狀等影本附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等5 人尚無顯無理由及不符合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依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等5 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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