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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消小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消費糾紛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
    吳蕙玟
  • 法定代理人
    薛名喻

  • 原告
    楊皓婷
  • 被告
    學米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消小字第18號 原 告 楊皓婷 被 告 學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名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同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紙可證,依民事訴訟2條第2項之 規定,自應由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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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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