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消小字第28號
- 原告
- 劉香佑
- 被告
- 永誠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述廉
- 訴訟代理人
- 黃群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31日下午2時15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