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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消小字第28號

消費糾紛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蔡汎沂

原告
劉香佑
被告
永誠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述廉
訴訟代理人
黃群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31日下午2時15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蔡汎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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