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消小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江孟璁、朱登英、林妹平即林蘊紫、馥蕥企業社、賴鈺婷、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桂先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消小字第35號原 告 江孟璁 被 告 朱登英 訴訟代理人 廖凱玫 被 告 林妹平即林蘊紫 訴訟代理人 賴鈺婷 被 告 馥蕥企業社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賴鈺婷 被 告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桂先農 訴訟代理人 林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2年9月20日上午9時20分。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112年9月8日下午4時宣判,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