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消小字第35號
- 原告
- 江孟璁
- 被告
- 朱登英
- 訴訟代理人
- 廖凱玫
- 被告
- 林妹平即林蘊紫
- 訴訟代理人
- 賴鈺婷
- 被告
- 馥蕥企業社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賴鈺婷
- 被告
-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桂先農
- 訴訟代理人
- 林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2年9月20日上午9時20分。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112年9月8日下午4時宣判,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