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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消小字第35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李立傑

原告
江孟璁
被告
朱登英
訴訟代理人
廖凱玫
被告
林妹平即林蘊紫
訴訟代理人
賴鈺婷
被告
馥蕥企業社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賴鈺婷
被告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桂先農
訴訟代理人
林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2年9月20日上午9時20分。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112年9月8日下午4時宣判,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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