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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消小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
    李立傑

  • 當事人
    江孟璁朱登英林妹平即林蘊紫馥蕥企業社賴鈺婷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消小字第35號原 告 江孟璁 被 告 朱登英 訴訟代理人 廖凱玫 被 告 林妹平即林蘊紫 訴訟代理人 賴鈺婷 被 告 馥蕥企業社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賴鈺婷 被 告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桂先農 訴訟代理人 林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2年9月20日上午9時20分。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112年9月8日下午4時宣判,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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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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