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消小字第42號
- 原告
- 鄭安成
- 被告
-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Tutor ABC)
- 法定代理人
- 楊順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住所在臺北市○○區○○○路0段0號,又依照原告所提出之兩造所訂服務契約書九、契約執行性㈣所示,雙方如有爭議,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無管轄權。茲因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全部移送具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