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消小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鄭安成、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楊順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消小字第42號 原 告 鄭安成 被 告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Tutor ABC) 法定代理人 楊順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 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住所在臺北市○○區○○○路0段0號,又依照原告所提 出之兩造所訂服務契約書九、契約執行性㈣所示,雙方如有爭議,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無管轄權。茲因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全部移送具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