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消小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簡秋丹、台灣茶訊雜誌社、林志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消小字第9號 原 告 簡秋丹 被 告 台灣茶訊雜誌社 法定代理人 林志煌 住○○市○里區○○路0段000號0樓之 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9 年11月報名被告辨理之茶藝師課程並匯款繳清全額費用計新台幣(下同)9,600元,不久被 告主動寄送茶藝師教村給原告,但原報名課程應於109年12 月上課,被告因報名人數不足因素,一再通知延遲開課,至110年8月仍未開班上課,110年6月原告因職務異動,無法請假參加課程,所以於110年6月17日即告知被告要求退費,但被告遲未將費用辦理退費,直至110月8月25日原告再次要求依招生簡章之退費規定辦理退費,但被告推托原告已使用書籍,要沒收全部費用,惟被告之前並未言明書籍有劃線即不能退還費用,且每次上完課要作測驗,原告事先閱讀是合理的,被告未如期開課,致原告無法上課,原告得解除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已繳納之課程費用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抗辯:原告已拆封教材且劃線,所以被告無法退還費用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其於109 年11月報名被告辨理之茶藝師課程並匯款繳清全額費用計9,600元,不久被告主動寄送茶藝師教材給 原告,但原報名課程應於109年12月上課,被告因報名人數 不足因素,一再通知延遲開課,至110年8月仍未開班上課,110年6月原告因職務異動,無法請假參加課程,所以於110 年6月17日告知被告要求退費等情,業據提出網路招生資料 、匯款證明、LINE對話紀錄及招生簡章為證,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正。 ㈡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依被告所訂2020年台灣丙級茶藝師~認證12月份班計畫表第7條所需費用約定「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無法準時舉行,主辦單位有權延期,因而學員無法參加者,主辦單位會全額退費」(見本院卷宗第13頁背面),並無約定學員須繳回未劃線之教材始得全額退費。本件原告係因被告以人數不足延期開課,而請求被告退費,依上開簡章約定,原告雖已於教材劃線,仍得請求全額退費。又原告所行使之解除權為約定解除權,並非法定解除權,並不當然有民法第259條回復原狀規定之適用(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36號判決可資參照),被告辯 稱原告須返還未劃線之教材始得退費乙節,自無可採。 ㈢從而,原告依系爭課程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9,6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1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 四、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78條規定,本件訴 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 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