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消簡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陳國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消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徐有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5837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