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0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巨力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錦禾、兆力營造有限公司、邵旻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012號 原 告 巨力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禾 訴訟代理人 馬潤華 被 告 兆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旻樹 訴訟代理人 石育綸律師 黃宥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1年11月4日15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件被告於民國111年8月10日具狀聲請傳訊證人蔡俊毅、柯明輝到庭,原告雖具狀陳明認無調查之必要。惟本件依證人沈基山於本院作證時有提及實際負責人已經被抓去關了等語,而協議書是伊跟柯明輝簽的。而依被告於初之多方協議書(見本院卷第209頁),其上亦有記載「承包商華力營造實際操 盤人蔡俊毅無法支付下游廠商貨款」等語,則系爭支票之兩造間究竟為何關係,容有訊問證人蔡俊毅、柯明輝之必要,是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