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0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立淞建設有限公司、劉明福、湯奇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1073號 原 告 立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福 被 告 湯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兩造於民國110年9 月22日訂約,訂約工期15日,由被告承攬 原告位於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3樓之浴室及地板裝修工 程(下稱系爭大漢街工程),工程總價新臺幣(下同)188,100元(含材料款),及約定被告應於收取定金5 0,000元後開始施工,而原告則已於當日給付被告定金50,000元,然其後被告則僅有送磚頭材料進場,迄未開始進行系爭工程;屢經原告通知被告,被告均未理會,致工期拖延,原告不得已請第三人進場施作,受有損失138,1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138100),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前開損害。 ㈡被告向原告借款購買材料及雇用粉光師傅進行臺中市烏日區裝修工程(下稱系爭烏日區工程),並約定完工時付款,原告已支出材料費70,000元、工資報酬97,000元,然被告迄未施作,致原告受有前開損失,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前開欠款。 ㈢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80,000元等語。 二、被告則以:系爭大漢街工程部分,被告向原告收取之定金50,000元業已用於購買材料並經原告使用完畢,原告並未受有損害;另系爭烏日區工程部分,則否認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工資部分有向原告借款,當時兩造係約定共同承攬系爭烏日區工程,由原告負責叫工叫料,被告則應於業主驗收完畢後給付原告款項,然因原告施作粉光部分有瑕疵,遭業主扣款,故被告僅願支付原告材料費70,000元,至於工資報酬部分則不應由被告支付等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有收取原5萬元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 分自得採為判決之基礎。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另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決要旨參照)。 1.查原告主張兩造就系爭大漢街工程訂立承攬契約,為被告所否認,揆諸上開說明,應由原告就此部分承攬關係存在,及原告因約受有損害等節,為舉證之責。查證人劉城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介紹被告承攬系爭大漢街工程,原告有請我將定金5萬元交給被告,當時沒有約定完工日期,被告都還 沒有進場等語(本院卷第115至116頁),並有估價單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3頁),則原告主張兩造就系爭大漢街工程成立承攬契約,即非無憑,先予敘明。然原告主張因被告遲未施作受有損失部分,固另提出照片為憑,然僅憑照片實難遽認原告所受損害為何,此外,原告就所受損害為何,則未再舉其他事證以佐其說(本院卷第117頁),則原告此部分主 張,尚屬無據,而非可採。 2.次查,被告就積欠原告材料費用70,000元乙節,並不爭執(本院卷第126頁),則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70,000元, 即屬可採。至原告另主張被告兩造間就系爭烏日區工程工資部分有成立消費借貸契約,且被告尚積欠原告工資款項部分,則為被告所否認,揆諸上開說明,應由原告就此部分消費借貸關係存在為舉證之責。然證人劉城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不清楚原告有幫被告支付系爭烏日區工料款項事宜等語(本院卷第116頁),此外,原告固舉匯款申請書為憑(本院 卷第105頁),主張被告確有積欠原告款項等語,然匯款單 固能證明原告有匯出款項,就對款原因為何,尚無從據以認定,而原告就此部分亦未再舉證以佐其說,則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代墊工資部分,仍屬無據,並非可取。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其7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尚屬無據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王梓芸